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申請說明

  • 一、申請人與受葬者親屬關係:個人式、夫妻式骨灰(骸)位、牌位等存放設施以 受葬者與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為原則,直系親屬不在此限;家族式、集中式骨灰(骸)位,受葬者與申請人須具有五親等之關係,直系親屬不在此限;特殊親屬關係依個案切結認定(如冥婚、流產嬰靈、早產嬰靈、呼魂者等等)。以申請人或受葬者戶籍關係認定收費標準,購買後不得轉售,申請轉出喪失使用權資格,不予退還所繳費用,集中式骨(骸)位存放設施限直立式整排方式購買。
  • 二、購買家族式堂位,須有受葬者一人以上申請入堂安置始能提出申請,個人式堂位集中式購買,除長生位外,須每一受葬者一人一位為原則並辦理入堂安置。
  • 三、長生堂位購買以個人式、夫妻式為限(本人或夫妻一方為申請人),以本人戶籍認定收費標準。
  • 四、購買上開各類納骨設施及管理依「宜蘭縣冬山鄉納骨堂殯葬設施使用收、退費 標準表」表列各項收取使用規費及管理費,請參閱「宜蘭縣冬山鄉納骨堂殯葬設施使用收、退費標準表各項明細表 」。
  • 五、申請說明:
    • (一)撿骨者:申請個人儲骨櫃位
      1.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  2. 申請人設籍謄本證明。
      3. 亡故者除戶謄本(亡故者未報戶籍、無戶籍資料者檢附切結書)。【長生位免附】
      4. 墓地遷出證明或洗骨證明文件。【長生位免附】
      5. 申請人與亡者係證明文關件。【長生位免附】
      6. 親屬同意遷葬切結書或宗族會議紀錄(含簽到表):同親等親屬2人以上者檢附。【長生位免附】。
      7. 委託辦理者另檢附委託書。
    • (二)火化者:申請個人、夫妻、家族骨灰櫃位
      1.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  2. 申請人設籍謄本證明。
      3. 亡故者除戶謄本(亡故者未報戶籍、無戶籍資料者檢附切結書)。【長生位免附】
      4. 直接火化者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;洗骨再火化遷入者附洗骨證明;其他納骨設施場所遷入者附遷出許可證;國外死亡者附死亡證明。【晉塔檢附火化證明】
      5.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。【長生位免附】
      6. 親屬同意遷葬切結書或宗族會議紀錄(含簽到表) :同親等親屬2人以上者檢附。【長生位免附】
      7. 委託辦理者另檢附委託書。
        個人骨灰櫃、儲骨櫃之申請符合下列標準及優惠情形另需檢附下列各單項證明:
        1. 宜蘭縣其他鄉鎮市籍標準價:申請人或亡者設籍本縣連續滿一年以上戶籍謄本。
        2. 本鄉籍堂位5折計收價:申請人或亡者設籍本鄉連續滿三年以上戶籍謄本。
        3. 鹿埔,得安,廣興村堂位4折計收價:申請人或亡者設籍本鄉該村連續滿三年以上戶籍謄本。
        4. 葬於本鄉公墓內堂位7折計收價:葬於本鄉一、二、三、四公墓洗骨證明。
        5. 比照本鄉籍收費價:曾設籍本鄉滿六年以上戶籍謄本(亡者限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血親)。
        6. 葬於本鄉公告遷葬區優惠價:葬於本鄉公告遷葬區洗骨證明。
        7. 因公作戰、演習亡故者優惠價:因公作戰、演習死亡證明文件。
        8. 低收入戶亡故者優惠價:亡故者低收入戶證明。
    • (三)神主牌位:自選牌位者加收10%使用費。
      1.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• (四)堂、牌位購買後申請換位:
      1. 原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  2. 申請換位理由切結書。
      3. 堂、牌位位使用許可證。
      4. 若原申請人死亡,則由與入堂安置之亡者最親等之親屬為之。
    • (五)長生堂位更名登記 (無戶籍者不提供更名):
      1.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  2. 更名者(改名者)戶籍謄本。
    • (六)申請臨時寄放骨灰(骸):以2個月為限,已購買堂位者一個月免費寄放。
      1.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  2. 亡故者除戶謄本(亡故者未報戶籍、無戶籍資料者檢附切結書)。
      3. 墓地遷出證明或洗骨證明文件。
      4. 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。
    • (七)納骨堂使用安置後若因故需要遷出他處存放:經核准遷出喪失使用資格, 不退任何費用。
      1. 原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      2. 申請退費理由書。
      3. 進堂許可證及契約書。
      4. 若原申請人死亡,則由與入堂安置之亡者最親等之親屬為之。